税务局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
  发布时间:2021-03-15   来源:公司新闻   

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, 3月1日,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《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
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 《公告》),《公告》 对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。具体内容为:
- -.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
(一)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、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,按纳税人开票金额(不含增值税)的1.5%预征个人所得税。


(二)年度终了后,纳税人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 2018年第62号)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,按本公告第一 条第( - )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。
(三)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,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
号发布)规定预扣预缴(或代扣代缴)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。青岛代理记账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,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“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(或代扣代缴)”。
(四)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,仍按原政策执行。
二、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
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、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、薪金所得,由总承包企业、分承包企业、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

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,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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